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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資訊
》進駐要領 》投資設廠申請 》
租用標準廠房或自建廠房之土地
租用標準廠房或自建廠房之土地
申請時機
投資申請案核准後,公司設立登記前,擬自建廠房者應申請租賃土地,暫不自建廠房者得申請租賃標準廠房。
內容說明
一、租賃期限土地最長為二十年,期滿得續租。
二、每月租金:
(一)土地:28元/坪/月。
(二)廠房:第一期標準廠房租金為225元/坪/月。
三、付租方式:
(一)土地:簽約時先繳付二個月之租金額作為擔保金,以後按月繳付。
(二)廠房:簽約時先繳付三個月之租金額作為擔保金,以後按月付租。
四、投資申請案核准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租地自建或租用廠房之程序,逾期籌備處(管理局)得廢止其進駐核准。
應備文件
一、進駐申請案核准函。
二、保證金繳款聯單繳納收據影本。
三、擔保金繳款聯單繳納收據影本。
申請資格或要件
經園區事業進駐資格審查會核准於園區投資之農業科技或其他園區事業。
主會辦單位
一、主辦:本籌備處(管理局)第二組。
二、會辦:本籌備處(管理局)第三組。
規費及其他事項
籌備處(管理局)得依據相關法令規定隨時調整租金,土地之公告地價調整時,土地或廠房之租金應自次月起隨同調整,已繳付租金之期間仍應追收。
參考法令
一、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二、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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