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園區事業未於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分公司登記,經籌備處(管理局)廢止進駐核准時。
(二) 營運計畫評分項目計有資金實收情形(四十分)、生產設備(十五分)、產品範圍(十五分)、科技人力(十分)、研究發展(十分)、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五分)、環境保護(五分)等七項,評定總分為一百分;評分合計七十分以上,且各項評分不低於該項之百分之六十者,評定合格。
(三) 經認定已依營運計畫實施後,籌備處(管理局)將無息發還所繳保證金
二、廢止進駐核准者: 經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向籌備處(管理局)辦妥公司或分公司登記者,籌備處(管理局)將廢止其進駐核准,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保證金。
(二) 保證金繳款聯單正本。
二、未依規定辦妥公司或分公司登記,並經廢止其進駐核准者:
(二) 投資保證金繳款聯單正本。
二、已繳交保證金,惟未於規定期限內辦妥公司或分公司登記,經廢止進駐核准之園區事業。
二、會辦:籌備處(管理局)第二組、第三組。
二、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三、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營運計畫審核評分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