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製造業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除投資於綠色技術通業之環保科技材料及資源化產品為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其全新機器、設備購置金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除投資於色技術工業之環保科技材料及資源化產品為新臺幣1,500萬元以上)。
二、公司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研究與發展支出達新臺幣2,000萬元;新投資創立者,於該期間內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占投資計畫實收資本額之比率,應達10%;增資擴充者,於該期間內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占投資計畫增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應達10%。
三、適用產業範疇:醫療保健工業、製藥工業、特用化學品、健康食品(機能食品)。
屬技術服務業者,除智慧財產技術服務及研發服務者外,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生物技術與製藥業技術服務業其全新機器、設備購置金額為新臺幣700萬元以上。
二、公司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研究與發展支出達新臺幣1,500萬元。
三、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之公司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研究與發展支出占投資計畫實收或增加實收的資本額之比率應達15%(除環境保護工程技術服務業者,應達10%)。
四、適用產業範疇:生物技術與製造藥業技術服務、智慧財產技術服務、研發服務。
屬農業部分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為5,000萬元以上,其中屬全新機器、設備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物購置金額合計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
二、公司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研究與發展支出達新臺幣1,500萬元。
三、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增資、分次收足。機器、設備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物,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購置。
一、投資計畫書七份(符合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達到其標準者,投資計畫書需載明公司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之研究與發展經費)。
二、設立核准函或證明書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核准函或證明書影本。
三、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植物種苗者,檢附種苗業登記證影本。
四、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種畜禽或畜禽種源者,檢附畜禽新品種登記審定書及畜牧場設立許可文件或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飼養規模未達應辦畜牧場登記者免附。
五、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應用無特定病源技術,繁殖生產之動物者,檢附畜牧場設立許可文件或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飼養動物種類非屬畜牧法明定之畜禽或畜禽飼養規模未達應辦畜牧場登記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