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資計畫中購置全新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總金額達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或其增僱員工人數全年以月平均數計算達50人以上之農業、工業及服務業。
二、投資計畫購置全新供生產或營業用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總金額20% 範圍內,抵減投資計畫完成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之。
三、若機器、設備已依促產條例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得就其適用本條例規定抵減率之抵減差額申請抵減。
四、公司投資計畫,應於縣政府函復同意其投資計畫備案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
應備文件
一、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及投資計畫。
二、已設立之公司,應檢附公司執照影本及投資計畫。其在上開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另檢附分公司執照影本。
申請資格或要件
設置於經濟部公告適用地區之公司
主會辦單位
屏東縣政府。
規費及其他事項
免規費。
參考法令
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二、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