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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頁位置:首頁工商行政申請居留簽證
標題小圖示居留簽證
  • 申請時機
    經本籌備處(管理局)核准聘僱後,應依照有關規定提出居留簽證申請。
  • 內容說明
    外籍受聘人員如在台原有戶籍,並具有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者,須另行專案備函申請認定其科技人員資格後,憑以向外交部申辦居留簽證。前述專案申請應同時檢送該聘僱事業之公司執照暨事業登記證影本各一份。
  • 應備文件
    一、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

    二、簽證申請表乙份。

    三、兩吋照片二張。

    四、來華目的證明文件-本籌備處(管理局)核准聘僱函(如眷屬來華依親者,須提供申請人在華親屬之居留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外僑居留證、身份證等)。

  • 申請資格或要件
    經核准聘僱期限在六個月以上者。
  • 主會辦單位
    一、行政院勞委會。
    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規費及其他事項
    一、單次入境規費為新台幣二千二百元,多次為三千元。

    二、相對處理費新台幣三千六百元(折合美金一百元,目前僅適用美籍人士)。

    三、依互惠協議訂有免收簽證規費之國家,其國民簽證免費。

  • 參考法令
    一、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二、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標題小圖示外僑居留證
  • 申請時機
    受聘外國籍員工於辦妥居留簽證入境後,應於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提出居留證申請。
  • 內容說明
    應檢附應備文件向居留地縣市警察局辦理,逾期不申請者,限期於十日內補辦,逾期不補辦者,限期離境。
  • 應備文件
    一、居留證申請書乙份。
    二、在職證明文件。
    三、居留證明文件:本籌備處(管理局)核准聘僱函。
    四、申請人照片一吋半身正面脫帽二張(換證者一張)。
    五、繳驗護照及居留簽證。
  • 申請資格或要件
    經核准聘僱期限在六個月以上者。
  • 主會辦單位
    一、出入境管理局。
    二、居留地縣市警察局外事服務中心。
  • 規費及其他事項
    手續費新台幣1,000元(一年),2,000元(二年),3,000元(三年)。
  • 參考法令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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