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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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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停留延長
停留延長定
申請時機
持停留簽證入境者,因故延期,應於期限屆滿前十五日申請。
內容說明
應向各縣市警察局外事服務中心申請,每次延長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但合計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或一八○日。
應備文件
一、延期停留申請書。
二、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本籌備處(管理局)之聘僱許可文件正影本及公司開立之在職證明正本。
申請資格或要件
合計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或一八○日。
主會辦單位
一、出入境管理局。
二、居留地縣市警察局外事服務中心。
規費及其他事項
免規費。
參考法令
一、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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