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書所載公司名稱應與「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核准聯正本所准予保留之公司名稱相符。 應備文件 ※發起設立者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其他機關核准函。 三、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核准聯正本。 四、公司章程一份。 五、發起人會議事錄一份。 六、董事會議事錄。 七、董事會簽到簿影本一份。 八、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 九、股東名簿。 十、會計師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 十一、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及代理申請之委託書。 十二、全體發起人身分證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十三、設立登記表正本一式二份,影本一份。 十四、投資保證金繳款收據影本一份。 十五、承租廠房(土地)繳款收據影本一份。 十六、本籌備處(管理局)核准之入區投資核准函影本。 ※有下列各項情事者,應附該項文件一份
(二)外國法人股東當選為董監事者應加附指派證明書並加附中譯本。
(三)董事、監察人如為外國人者,得令簽署中文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並附中譯本,且其文意內容必須與經濟部公告之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範例相符。
(四)華僑或外國人以外幣或新台幣直接投資我國公司者,應加附經濟部投審會許可及審定函。
(五)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應加具代理委託書。
(六)外語文件均應附中文譯本。
(2)罰鍰標準 未滿ㄧ個月處新台幣1萬元罰鍰 1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處新台幣2萬元罰鍰 3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6個月以上未滿1年處新台幣4萬元罰鍰 ㄧ年以上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
(3)案件有特殊情形再專案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