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應由董事長(有改選者應附新舊任)具名蓋章及蓋公司印鑑申請。
二、董事長、副董事長之選任,依公司法第二○八條之規定。
三、董監事之人數有變動者應修改章程(公司法第二七七條)。
四、董監事之任期屆滿應即召開股東會改選(公司法第一九五條)。
五、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監事持有股數,轉讓超過當選時持有股數二分之一時,即當然解任。
六、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七、具有公務員身分者不得當選董監事。
八、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監事之異動仍應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一)董事、監察人人數變更者應附修正之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二)新董事、監察人戶籍謄本或字跡清晰之身分證影本一份。
(三)法人股東指派(或改派)代表人指派書(或改派書)一份。
(四)董監事親簽之願任同意書正本(如有外國人者應另行簽署外文願任同意書)。
(五)依法應先經政府許可者,應附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
(六)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應附委託書一份。
(七)所附文件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一、董事長應於改選董事、監察人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但改選董事、監察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可自取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之。如申請之最後期限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二、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改選且均獲連任,代表公司之董事未於法定期限辦理變更登記,自應依公司法第四○三條第二項(舊法)規定處以罰鍰。(經濟部58.2.27商06853號函)
三、董事長變更登記敘明接任日期者,應以該日期為申請起算日。(經濟部58.9.17商32161號函)
(1)起算日 郵寄者以郵戳上所蓋日期為憑
親自送達者以收文日期為憑
(2)罰鍰標準 未滿一個月處新台幣1萬元罰鍰
1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處新台幣2萬元罰鍰
3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6個月以上未滿1年處新台幣4萬元罰鍰
一年以上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
(3)案件有特殊情形再專案簽報
主會辦單位
籌備處(管理局)第二組。
規費及其他事項
登記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