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輸入貨品不能於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自原起運口岸裝運者,申請人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申請延期,其每次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延期次數不得超過二次(貿易局公告指定之貨品應於期限內輸入,不得延期)。
二、輸入許可證所載各項內容,申請人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繕打輸入許可證更改申請書,連同原輸入許可證及有關證件申請更改。
三、輸入許可證遺失時,得申請補發。但以原證遺失時貨品全部或部份尚未進口者為限。
四、輸出許可證不得申請延期,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出口者,申請重簽時,應將原輸出許可證申請註銷。
五、輸出許可證之修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報關前發現錯誤者,應註銷重簽。
(二)已報關未放行前或報關放行後須修改者,應檢附輸出許可證修改申請書向原簽證單位辦理。
(三)申請修改時,仍依原輸出規定辦理。
(四)輸出許可證申請人名稱不得修改,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輸出許可證於報關出口前遺失者,應申請註銷重簽;於報關出口後遺失而申請補發需要者,得向原簽證單位申請辦理之。
應備文件
一、輸出許可證申請書全份。
二、其他應檢附之文件。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園區事業登記證之園區核准廠商並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
主會辦單位
籌備處(管理局)第二組。
規費及其他事項
免規費。
參考法令
一、貿易法。
二、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三、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