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人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連結貿易局網站向簽發單位申請原產地證明書。
二、出口人於貿易局網站申辦前,除使用經濟部簽發之工商憑證者外,其他應先連結貿易局網站,向貿易局申請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出口人若非屬具出進口廠商資格者,均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電子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案件經簽發單位與海關報關系統資料比對無誤後,出口人得申請列印原產地證明書,並須經簽發單位加蓋章戳及簽發人員簽名始生效力。
四、出口人於貨品出口放行60天後始申請原產地證明書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證明用聯。
五、原產地證明書內容如有繕打錯誤或遺失者,出口人應檢具原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書全份向原簽發單位申請繳銷換發或遺失補發;應自簽發單位簽發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六、原產地證明書不得塗改;其經塗改者,無效。
一、出口人如需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前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應檢具下列資
料向簽發單位申辦:
◎ 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經貿易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 其他經貿易局專案許可之相關證明資料。
二、出口人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
◎ 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
◎ 向海關申報或通報之出口報單影本。
三、出口人申請原產地證明書之出口人名稱欄塡載為國外買主者,應檢具下列資料申辦:
◎ 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
◎ 向海關申報或通報之出口報單影本。
◎ 足資證明出口人名稱欄須塡載為國外買主之交易相關文件影本。
◎ 其他經貿易局專案許可之相關證明資料。
四、出口人申請原產地塡載為外國之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始准辦理,並檢具下列資料申辦:
◎ 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
◎ 向海關申報或通報之原進口報單影本。
◎ 向海關申報或通報之外貨復出口報單影本。
五、出口人於我國港口轉口至他國,申請原產地塡載為外國之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始准辦理,並檢具下列資料申辦:
◎ 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
◎ 向海關申報或通報之轉運准單影本。
◎ 原輸出國產地證明影本。
◎ 其他經貿易局專案許可之相關證明資料。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園區事業登記之園區核准廠商。
主會辦單位
籌備處(管理局)第二組。
規費及其他事項
新台幣二百五十元整。
參考法令
一、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二、各國與我國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