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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 Fish Ani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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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頁位置:首頁工商行政保稅作業
標題小圖示申請機器出區修理、檢驗、組裝、測試、報關作業
  • 申請時機
    依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進口之機器、設備,因修理、檢驗、組裝測試,須輸往課稅區時。
  • 內容說明
    一、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者,應填具農業科技園區保稅貨品運出區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

    二、前項運往區外之保稅貨品屬機器、設備價值逾海關核定限額者,應經管理局核准後向海關申請出區,或經由海關直接將申請書以電子資料傳輸管理局,經管理局核准後傳輸海關申請出區。

    三、第一項保稅貨品,如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申請出區,並得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

    四、保稅貨品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後,應於出區後三個月內運回,運回區內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保稅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及退還保證金手續。未依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

    五、出區之保稅貨品,如情形特殊不能於期限運回者,應檢具區外受理廠商或他關區分廠書面資料,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經海關查明屬實後,始准展延,。但機器、設備應經管理局同意,且合計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 應備文件
    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貨品運出區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申請書

    二、園區事業出區保稅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

  •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公司登記、園區事業登記之農業科技。
  • 主會辦單位
    一、海關。
    二、籌備處(管理局)第一組、第二組。
  • 規費及其他事項
    免規費。
  • 參考法令
    一、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標題小圖示申請出區展示報關作業
  • 申請時機
    園區事業保稅產品運出區外展示時。
  • 內容說明
    一、前項產品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向海關申請出區手續,並得依規定自行點驗進、出區。

    二、產品出區展示時間不得超過二個月,情形特殊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合計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期滿即應運回,未依期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

  • 應備文件
    一、園區事業產品出區展示申請書。
    二、園區事業出區展示產品運回進廠申請書
  •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公司登記、園區事業登記之核准廠商。
  • 主會辦單位
    一、海關。
    二、籌備處(管理局)第一組、第二組。
  • 規費及其他事項
    免規費。
  • 參考法令
    一、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標題小圖示副產品、下腳廢品之處理
  • 申請時機
    園區事業營運過程產生副產品、下腳、廢品時。
  • 內容說明
    一、所稱「廢品」,係指園區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材料,其本身事業不能利用者;或未經製造過程,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或其產品及設備因災害受損,本身事業不能利用,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所稱之「下腳」,係指園區事業在其製造過程中,所殘餘之渣滓、廢料,且該事業不能利用者;或非經產製過程所積存之渣滓、廢料、包裝從物,且不屬於資產之一部分者。

    二、園區事業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副產品、廢品、下腳等,均應按類別、性質依序儲存於倉庫或經管理局及海關認可之地點,屬半製品之廢品,並應分別列明以備查核。

    三、副產品、廢品、下腳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利用價值部分:由園區事業事前向管理局申請專案核准,並會同海關、稅捐稽徵機關現場監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園區事業應另向管理局申請許可證,經海關依關稅法有關規定核定完稅價格計徵稅捐後,由園區事業補稅提領出區;上述作業園區事業得經管理局核准,以預估每年處理監毀數量,依其剩餘價值事先補稅。園區事業於海關及管理局監毀後,得在預先補稅額度內准予提領出區。

    (二)無利用價值部分:由海關及管理局派員監毀。

    四、廢品、下腳等,其未在產品單位用料清表用料量中另列有損耗率或未經核准者,得核實沖銷保稅原料帳。

    五、經核准處理之廢品、下腳等,園區事業應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處理。

  • 應備文件
    一、副產品、廢品、下腳銷往課稅區應檢附:
    (一)向課稅區輸出准許證。

    (二)發票。

    (三)裝箱單。

    (四)其他應附文件。

    二、銷毀時應檢附:

    (一)申請函。

    (二)銷毀清冊一式三份。

  •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公司登記、園區事業登記之核准廠商。
  • 主會辦單位
    一、海關。
    二、籌備處(管理局)第一組、第二組。
  • 規費及其他事項
    免規費。
  • 參考法令
    一、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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