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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 Fish Ani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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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頁位置:首頁工商行政生產性物攜運出區作業
標題小圖示生產性物品攜運出區作業
  • 申請時機
    生產性物品擬攜運出區時。
  • 內容說明
    一、「生產性物品」指與園區事業產製過程中有直接關聯或類似貨品,包括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及成品等。

    二、園區事業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證明)單分為下列二類:

    (一)已取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資格之園區事業,貨品攜運出區時,保稅業務人員應開具自行點驗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簽發出區;非保稅貨品得由專職人員開具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單簽發出區。

    (二)未取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資格之園區事業,保稅貨品攜運出區時,由專職人員開具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單,並經海關驗印後放行;非保稅貨品得直接由專職人員開具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單簽發出區。

    三、園區事業依前項規定,攜運生產性貨品出廠(庫)時,應由園區事業所屬警衛或專職人員核對無訛後放行。

    四、園區事業攜運生產性物品通行園區門崗遇值勤保安警察攔檢時,應提示單證以供辨識、查對。

    五、園區事業非生產性貨品出區應由專職人員自行控管、簽放,非園區事業之貨品,得自由流通免辦出區放行手續。

    六、園區事業未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應檢具申請書 向管理局申辦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簽發章,自行簽發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單;其屬保稅貨品,仍應送請海關核准後放行。

  • 應備文件
    一、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
    二、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單
  •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園區事業登記之農業科技、其他園區事業、園區服務事業。
  • 主會辦單位
    一、海關。
    二、籌備處(管理局)第一組、第二組。
  • 規費及其他事項
    一、為督促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確實依規定處理指定業務,本籌備處(管理局)得隨時會同海關實施機動查核。

    二、園區事業有不宜由該事業之保稅人員開具物品放行單之事實,或經發現其保稅業務人原有查核不實,或繕製不實之單據時,本籌備處(管理局)得商洽海關撤銷保稅業務人員資格或停止授權。

    三、前項遭受處分之園區事業須逐案向海關或本籌備處(管理局)申請核准後始可將物品攜運出區。

  • 參考法令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標題小圖示申請登記生產性物品出區證明憑單印鑑
  • 申請時機
    園區事業未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應檢具申請書 向管理局申辦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簽發章,自行簽發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單。
  • 內容說明
    一、物品出區證明簽發專用章戳之標準規格為直徑三•五公分之圓形橡皮章。上方為公司名稱,下方為「物品出區證明簽發章」字樣,中間為可調整之日期戳。

    二、園區事業依前條向管理局申辦登錄之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簽發章遺失、毀損或人員異動時,應辦理變更登記後始具效力,如擅以其他印章替代,經主管機關查獲者,除該批貨品不准出區外,園區事業須辦妥變更登記手續後,始准其自行簽發出區單證。

  •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其他應附文件。
  •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園區事業登記之核准廠商、其他園區事業、園區服務事業。
  • 主會辦單位
    一、海關。
    二、籌備處(管理局)第一、二組。
  • 規費及其他事項
    免規費。
  • 參考法令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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