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開工各項資料備妥後,俟本處核准後方得整地開挖。土方卡車運出工地前需經洗車沉澱池及洗車平台清洗及車斗加蓋防塵網駛離工地。車輛進出工地請避免上下班交通尖峰時間(上午七時至九時,下午五時至七時),並依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辦理,並不得超速、超載及污染行經道路路面整潔,以上請承造人確實約束土方承包商遵行,否則依有關規定處罰鍰。
2.承造人需按本處所核准之設計圖謹慎施工並報勘驗,未經本處核准之變更設計嚴禁申報勘驗及施工,否則依建築法規定處最嚴重之罰鍰。
3.為維護園區整體景觀,施工基地之四周安全圍籬一律使用高二.四公尺厚度一.二公釐以上之密閉式之鋼皮圍籬,鋼皮圍籬於道路交接處,應作適當截角,以免妨礙交通視線,顏色為綠色。安全圍籬應俟鷹架拆除後方可撤除,撤除前應將垃圾整理。
4.僅完成開工申報手續,仍應於開工期限內具有開工行為。(拆除原有房屋、整地、挖地、打樁,從事安全措施等工程,但搭建工寮或設圍籬而無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已開工)。
5.若未申報開工即行動工,依建築法規定處承造人新台幣玖仟元罰鍰。並依情節輕重移送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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