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各階段勘驗進度,請於該階段工程施工前申報,申報後方得施工。
2.雜項工程之檔土設施及排水工程屬鋼筋混凝土構造部份,監造人於監造查核前應以電腦網路請取登記碼後,再由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會同監造人查核,確實依照核准設計圖說施工後,於雜項工程勘驗報告書上共同簽章,並檢附含標示登記碼之現場照片,向本處申報。
3.承造人申報各階段勘驗包括基礎及各層樑版,請於『需勘驗日』三天前送件掛號,收件後次日與本局承辦人聯絡勘驗時間;現場並請準備副本圖以便核對,請配合辦理。如未依上述程序申請,未能安排勘驗日期,請自行負責。
4.未依規定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爰依內政部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0八五四二六號函規定:除依建築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懲處外,另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應依建築法五十八條規定,於勘驗時請違規承造人對未依規申報勘驗部分樓層,提出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等(如結構體鑽心試驗報告),以便查核是否符合相關結構強度規定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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