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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頁位置:首頁建管行政核發雜項(含變更設計)作業

核發雜項執照(含變更設計)

A.內容說明及法令依據 1.雜項工作物應請領雜項執照(依建築法、屏東縣管理自治條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等辦理)。

2.建築法第三十、三十四條、屏東縣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內政部九十內營字第9067884號函、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九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六十四條。

B.應備文件 1.建照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一份。

2.建照執照申請書一份。

3.雜項工作物概要表。

4.地號表。

5.起造人委託建築師之委託書。

6.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項目表。

7.結構與設備專業技師簽證報告。

8.現地彩色照片(變更設計免附)。

9.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地號全部)。

10.最近三個月內地籍圖謄本。

11.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起造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相同者免附)。

12.使用執照影本一份(增建案才需檢附)。

13.建築線指示(定)圖。

14.地上物拆除同意書一份(未申請拆除者免附,如有抵押設定者,另檢附拆除同意書)。

15.結構計算書。

16.使用共同壁協定書(無共同壁者免附)。

17.工程圖樣(包括基地位置圖、地盤圖、配置圖、各層平面圖及屋頂平面圖、建築物立面圖、剖面圖、結構詳圖及設備圖等)。

18.地質鑽探報告書。

19.其他相關資料(如特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文件、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文件)(變更設計案另附雜項執照正本)。

C.處理程序 1.收件:向秘書室申請掛號,並分派承辦人。

2.審查:查核相關圖說文件是否齊全。

3.核判:圖說修正補齊後依程序逐級核判。

4.製作副本:核准後送繕打、編號、用印、發照,再依核准圖說製作副本。

D.主會辦單位 籌備處(管理處)第二組。
E.注意事項 1.建造執照規費:收取造價千分之一規費。

2.副本圖說應製作二份(一份由申請人留存,一份存工地備查)。

F.備 註 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起造人應於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通知改正事項改正完竣送請復審;逾期者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申請案件予以註銷。

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核發雜項執照作業流程

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核發雜項執照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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