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申請表。
3.委託書。
4.室內裝修業登記書(建築師簽證案免附)。
5.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書影本。
6.原使用執照影本一份。
7.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自有者免)。
8.建物登記簿謄本。
9.建築室內裝修材料表。
10.經認證之裝修材料合格證明文件。
11.建築物室內裝修簽證表。
12.工程圖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室內裝修圖說)
13.原使用執照竣工圖(申請範圍著色)。
2.審查:查核相關圖說文件是否齊全。
3.核判:圖說修正補齊後依程序逐級核判。
4.製作副本:核准後送繕打、編號、用印、發照,再依核准圖說製作副本一份。
2.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消防設備,其申請審核之圖說涉及消防設備變更者,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
3.未經本處審查先行動工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一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
2.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
3.原領室內裝修審查合格文件。
4.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圖說許可函及圖說。
5.消防竣工查驗合格證明(請逕向屏東縣局申請竣工查驗)。
6.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影本。
7.建築物室內裝修簽證表。
8.建築室內裝修竣工材料表。
9.室內裝修竣工圖說(與原申請圖說相符者免附。
10.經認證之裝修材料合格證明。
11.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照片(包含樓梯、樓梯平台、防火區劃設施、出入口、防火門、走廊、緊急進口等)。
2.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室內裝修施工業者應依照核定之室內裝修圖說施工;如於施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本辦法申請辦理審核,但不變更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不降低原使用裝修材料等級或分間牆構造之防火時效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圖說,一次報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