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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頁位置:首頁建管行政變更使用執照(一般)作業流程及說明

變更使用執照審查(一般)

A.內容說明及法令依據 建築法第七十三、七十四及七十六條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依建築法、屏東縣管理自治條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等)。
B.應備文件 1.變更使用執照審查表。

2.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

3.變更使用執照檢討項目簽證表。

4.變更使用執照概要表。

5.屏東縣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消防設備會查紀錄表。

6.建築基地現場彩色照片(應包含防火間隔及避難設施)。

7.結構安全證明書。

8.委託書。

9.原建築物使用執照。

10.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非公司者免)。

11.營利事業登記證。

12.土地登記謄本。

13.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權利證明文件。

14.地籍圖謄本。

15.原竣工圖說影本或地政機關複丈成果圖。

16.申請圖說。

17.建築物室內裝修證明文件(非屬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條所指範圍者,可直接併案申請免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C.處理程序 1.收件:向秘書室申請掛號,並分派承辦人。
2.審查:查核相關圖說文件是否齊全。
3.核判:圖說修正補齊後依程序逐級核判。
D.主會辦單位 籌備處(管理局)第二組。
E.注意事項 1.變更使用執照併案申請室內裝修者,限裝修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案件,並於申請室內裝修審查時併案。

2.工本費200元。

F.備 註

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變更使用執照(一般)作業流程

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變更使用執照(一般)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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