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除基本管理費外,以下列方式加計累進管理費:
(二)租用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就超過部份,每平方公尺應繳納六元之管理費。
(二)租用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下者,就超過部份,每平方公尺應繳納二.五元之管理費。
(三)租用面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者,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下者,就超過部份,每平方公尺應繳納二.七五元之管理費。
(二)租用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下者,就超過部份,每平方公尺應繳納四元之管理費。
(三)租用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就超過部份,每平方公尺應繳納四.五元之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