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所定園區事業營運計畫實施之審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園區事業完成營運計畫之實施者,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第三點評分項目說明資料及證明文件影本,向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申請營運計畫評定。
管理局受理申請後,應於七日內依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組成評估小組,赴現場實地評估。
三、審核園區事業營運計畫實施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附件二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營運計畫審核評分項目基準表,包括資金實收情形(四十分)、生產設備(十五分)、產品範圍(十五分)、科技人力(十分)、研究發展(十分)、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五分)、環境保護(五分)等七項,評定總分為一百分;評分合計七十分以上,且各項評分不低於該項之百分之六十者,評定合格。
四、從事農業科技之開發、研究或技術服務等業務類別之園區事業,管理局得依個案特性調整前點所定評分比重。
前項園區事業所屬類別,由管理局依其實際性質認定之。
五、評估小組經審核認為未依營運計畫實施者,於評定前應先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或補充說明,屆期未依通知內容辦理者,管理局得依現有資料逕予評定。
六、經評定合格之園區事業,得檢具保證金繳款聯單第一聯向管理局辦理退還保證金事宜。
七、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未成立前,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籌備處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