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下列物質禁止排入下水道:
二、足以影響下水道之水流或影響處理設備運轉之廢棄物質,如鋸屑、金屬、玻璃、羽毛、破布、塑膠製品、木材、紙製品等。
三、放射性物質或有毒物質。
第三條 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基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