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發展農業科技,營造農業科技產業群聚,促進農業產業轉型,並鼓勵業者進駐農業科技園區投資,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貸款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三、農業科技園區分為中央政府主導型及地方政府主導型二類:
(一)中央政府主導型:係指由農委會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並負責規劃及開發位於屏東縣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
(二)地方政府主導型:係指由縣(市)政府依產業實際需求規劃、設置及開發之園區。包括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台南縣台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嘉義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及宜蘭海洋生物科技園區。
四、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符合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並取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機關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但生活機能服務業者除外。
(二)取得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台南縣台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嘉義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及宜蘭海洋生物科技園區管理單位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
前項貸款對象之外資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於農業科技園區之投資總額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或依法經核准於我國境內營運之資金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五、本貸款之用途為興建或購置園區內廠房、設施、設備、溫室、材料及其附屬設施之資本支出及相關經營所須週轉金。
六、本貸款經辦機構為全國農業金庫。
七、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委會、彰化縣政府、台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及宜蘭縣政府。
八、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由農委會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至年息百分之三。
九、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十、本貸款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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