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旨:本會委任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局辦理「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內之農業動力用電證明核發業務,並自94 年11 月1 日起實施。
依 據:
一、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7 條第2 項第3 款。
二、 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2 條。
三、 行政程序法第15 條。
公告事項:
一、 適用對象:農業動力用電設備或設施安裝地址於「農業科技園區」內,且符合行政院訂頒「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2 條各類用電規定設置。
二、 委辦事項:委任「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局」辦理「農業動力用電證明」核發業務,並於該管理局未成立前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籌備處」辦理。
主任委員 李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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