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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頁位置:首頁公開資訊法規及行政規則貿易推廣費免收對象公告
樹苗小圖示貿易推廣費免收對象公告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94 年11 月10 日
經貿字第09400619670 號
主 旨:公告修正「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貿易法第21 條第2 項及行政院94 年10 月17 日院臺經字第0940043105A 號函。

部 長 何美玥

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
下列輸出入貨品,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
一、政府機關、各國使領館外交人員出口貨品。

二、救濟物資、自用船舶固定設備之各種專用物品、燃料及個人自用行李出口者。

三、依法沒入或貨主聲明放棄經海關處理之貨品。

四、保稅倉庫、保稅工廠、物流中心、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免稅商店等保(免)稅貨品之進出口。但保稅倉庫之申請出倉進口、物流中心之申請出中心進口或其他核准內銷之應稅貨品,不在此限。

五、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或保稅區之貨品;課稅區或保稅區輸往自由貿易港區之貨品。

六、轉口及復運進、出口貨品。

七、依關稅法令有關規定免稅進口者。但海關進口稅則規定免稅者,不在此限。

八、應繳或補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金額未逾新臺幣一百元者。

九、三角貿易貨品。

十、其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專案核定免收者。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 中華民國94 年11 月10 日
經標四字第09440004060 號
主 旨:公告修正「油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並自94 年12 月1 日生效。
依 據:度量衡法第14 條第2 項及第16 條第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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