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為執行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實驗農場(以下簡稱本實驗農場)管理事項,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內容為「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實驗農場租賃契約書」之一部分。
三、承租人應依所提土地使用計畫實施,其有計畫變更者,應經本處核准。
四、本實驗農場不得施用化學肥料(含微量要素)、含有化學肥料之微生物製劑及有機質複合肥料、化學合成農藥及對人體有害之植物性萃取物與礦物性材料。惟有特殊試驗或研究需求,經本處專案核准者,得不在此限。
五、本實驗農場周邊均已埋設完善之水、電、瓦斯、通訊等管線及道路、排水等公共設施,各租賃單位除給水管線及水表外,本處不再增設其他設施,承租人得自行於租約土地施設溫室等相關農業生產設施,其依法應申辦相關證照者,由承租人依法申辦,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興建建築物作為廠房或辦公室使用。
(二)承租人自行施設之農業生產設施所需經費,由承租人全數負擔。
(三)租賃期滿或經終止租約時,應回復租約土地原狀,交還土地;惟如經本處同意保留者,不在此限。
六、承租範圍內所需之水、電及瓦斯等資源需求,由承租人自行向本處及相關單位申辦,不得自行抽取地下水使用。
七、承租人於承租範圍內,除隔離綠籬及經本處專案核准之試驗用或研究用之隔離設施外,不得設置任何形式之圍牆。
八、本實驗農場不得供作營業或其他用途,亦不得轉租、分租、借與他人使用或以其他變相方式交由他人使用,或供違反法令之使用。
九、承租人應針對不同之試驗或研究內容,進行有效之環境污染防制措施。承租人如未進行防制措施或防制措施未完善,造成本實驗農場或本實驗農場其他承租人受到損害,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本處得不定期或於接獲反映違規使用情形時,通知承租人會同本處人員進入租約土地,查核租約土地使用情形,承租人不得拒絕,並應全力配合。
租約土地查核結果,本處將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如有違規使用情形,本處將通知承租人限期改善,屆期並辦理複查。
承租人未派員會同租約土地查核或復查,本處得逕行進入租約土地進行查核,承租人不得拒絕。
十一、承租人應依善良管理人之責,注意維護租約土地及公共設施,並負責維護其環境衛生。如因承租人個別疏失或設施使用不當,致租約土地或其公共設施損壞,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