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實驗農場指本處為因應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之研發需求,所設置之試驗用或研究用之實作場所。
二、凡符合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之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租賃本實驗農場。同一申請人至少應承租1個租賃單位,最高可申請承租4個租賃單位,惟有特殊需求,經本處專案核准者,得不在此限。
三、本實驗農場共規劃16個租賃單位,每一租賃單位面積約為895-976平方公尺(約270-295坪),每平方公尺土地年租金單價26.6元,於訂立租賃契約時一次收取全年租金;租約期間內租金不再調整,期滿前終止租約者,亦不予退費。
前項租金單價遇有調整時,本處另行公告辦理,並適用自租金公告調整後所訂之契約。
四、本實驗農場租期均以1年為期,每年期滿得繼續承租。申請人應以書面檢附土地使用計畫6份,向本處提出申請。本處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進行簡報及答詢。
前項之土地使用計畫,至少應記載計畫摘要、計畫目標及時程、土地面積需求與規劃、水電需求及環境污染防制措施等事項。
五、本實驗農場不得施用化學肥料(含微量要素)、含有化學肥料之微生物製劑及有機質複合肥料、化學合成農藥及對人體有害之植物性萃取物與礦物性材料。惟有特殊試驗或研究需求,經本處專案核准者,得不在此限。
六、本實驗農場周邊均已埋設完善之水、電、瓦斯、通訊等管線及道路、排水等公共設施,各租賃單位除給水管線及水表外,本處不再增設其他設施,承租人得於租約土地自行施設溫室等相關農業生產設施。
七、其餘權利義務關係,詳見租賃契約書條款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