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維護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管理服務中心場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係指本園區管理服務中心多功能演藝廳、國際會議廳、大中型會議室、教室、簡報室,本處得視需要調整使用場地時間(開放時間如附表一)。
三、場地使用以本處優先,園區機構等各單位次之。
四、凡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於預定使用日期前14日填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向本處申請,並於預定使用日期前7日繳交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一)。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後,經本處查核無損毀場地設施、器材等情事,將無息退還。
場地經核准使用後,因故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前2日以傳真或書面向本處申請延期,不得私自轉讓;逾期申請者,視同放棄使用。其延期使用,以一次為限。
五、繳交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如欲取消使用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 使用前2日取消者,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僅無息退還保證金。
(二) 使用前3日取消者,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百分之五十及保證金。
(三) 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得申請延期一次或無息退還全額之場地使用費及及保證金。
因本處有特殊需要,於使用前4日通知申請使用場地者變更使用時間,如申請使用場地者不同意變更則無息退還已繳交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場地;已核准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 妨礙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 活動內容與申請表內容不符者,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 損及場地內建築及設備,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五) 有造成本處會議場所秩序紊亂之虞者。
(六) 不具公益性質 之聚會活動。
(七) 從事現場銷售買賣之商業行為。
(八) 從事政治或宗教性集會。
前項集會活動,如慈善義賣會,經本處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使用場地內之公物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損毀,申請使用場地者應負責賠償,賠償金額本處得先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仍須由申請使用場地者補足。
場地之佈置應先徵求本處之同意,本處現有設施禁止更動,場地使用後應立即恢復原狀。會議場所內之各項裝潢及設備除本處管理人員外,他人不得操作,若因擅自操作不當致本處設備故障或有人為破壞情事發生時,依前項規定辦理。
八、 借用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使用範圍應以所借用之場地為限。
(二) 本園區管理服務中心全面禁菸。
(三) 穿著汗衫、背心、拖鞋等衣衫不整者,禁止入場。
(四) 禁止攜帶餐飲、茶水進入會議場所;若需用餐或食用便當等,務必事先告知本處,另行安排場所。
九、申請使用場地者如需加裝燈光、音響、舞台道(吊)具等各項設備之按裝、接電事宜,應先提出申請書,並經本處同意且會同本處秘書室辦理,不得私自架設、接電。如未經同意而擅自安裝、接電,衍生不良後果時(由本處認定),申請使用場地者需負一切賠償責任。
十、如有事先存放物品事宜,需經本處同意提供場地借放,但不負保管之責;申請使用場地者於活動前需彩排或佈置場地,依使用時段收費標準,以半價計費;活動結束,當日拆除各項佈置物品,立即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