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防止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地盤遭濫挖,充分利用施工剩餘土方,並防止園區內有土方買賣及土方運離園區範圍之行為,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2項第20款之規定,訂定本管制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 。
二、進駐廠商興建廠房申請取得建造執照後,於申報開工時,承造廠商(以下簡稱承商) 須檢附土方管理計畫書併同施工計畫書陳報園區核定。
園區公共工程之興建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三、園區坵塊土方以挖填平衡為原則。
興建廠房或公共工程若有剩餘土方,由園區指定園區內地點堆置存放,運土前須向園區陳報運土計畫書核定後辦理。
四、進駐廠商因建廠或公共工程,需從園區外購土時,有關土方來源及運土計畫須陳報園區核定。
五、園區保全人員發現有可疑車輛或機具進入園區挖掘或外運土方時,應立即予以制止,同時通知園區相關承辦人員,並報警處理。
六、為使園區內之土方能充分利用,承商應將施工剩餘土方分類堆放,例如原土、基樁土等之分類。
七、承商應於工區內土方暫置區做好水土保持、環境衛生及安全等維護。
八、承商於園區內運土應確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並依指定行車路線行駛,工區出入口視需要派員指揮交通及設置符合環保規定措施,並以水車灑水維持土方運輸行經道路之清潔。
九、運土時段為上班日上午八點至下午六點,夜間及假日禁止運土作業,若有特殊需求於夜間或假日運土時,須先專案陳報園區核定後辦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載運期間承商應派專人負責土方作業之管制。
(二) 工作現場周圍應設置紅色或黃色警告燈號,以防意外之發生,燈號之供電亦應注意安全。
(三) 夜間運土車輛行駛時應放慢速度,為維護安寧禁止鳴放喇叭,運土車輛並應設置明顯識別標誌。
十、承商提送土方管理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工程概述、土方管制措施、土方運用規劃、土方數量計算、承租土地原地面測量高程資料、廠房完成後租地範圍平面圖、基地堆置土方排水設施規劃及相關環保措施設置及執行。
十一、承商於運土前應提送運土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業主、載運承商、取土及堆置地點、運土時間、載運清冊、司機名冊、運輸車輛車籍資料(含車斗尺寸) 、運土路線圖、土方數量、連絡人姓名電話、防止土方外流及買賣切結書(公共工程依契約規定辦理)等相關資料。
十二、未依本作業規定辦理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經查獲有竊盜園區內土方之行為者依法移送檢調單位辦理。
(二) 運土車輛於運輸途中造成環境及設施損壞,應負責清潔、維修及各項損失之賠償或回復原狀。
(三) 未依規定申請核准運土計畫逕行運土經查獲者,勒令停工,並應於補行申請經籌備處同意後始可復工。
(四) 違反前述(二)項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建廠廠商勒令停工,承包營造廠商不得進入本園區承包或施築工程。
十三、從事土方作業應注意以下污染防治:
(一) 工區周圍應設置圍籬,阻隔塵土及營建噪音。
(二) 運送土方之車輛須於其上灑水並覆以塑膠布,避免砂石及土方沿途掉落。
(三) 工區內應設置清洗地坪及沈澱池,駛出工區之車輛先行清除輪胎附著之污物,避免將工區內泥沙攜出,沈澱池內積泥須經常清理。
(四) 工區內土方堆置區應將土方堆放平整,併經常灑水或灑草種或加覆蓋,以抑制塵土飛揚。
(五) 其他,依環境保護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運土完畢後,承商須會同園區承辦人員勘查運土途經道路周邊公共設施,作成會勘紀錄,若有損壞依本管制作業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十五、本作業規定自簽園區首長核准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